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莊采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畢信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上訴使用,聲請交付該案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