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0號
- 抗告人
-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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