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保險字
第1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六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七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複代理人民國107年1月4日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不符,有拷貝當次庭期之法庭錄音之需要,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