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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鈺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明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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