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鈺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明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