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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酩豐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冠文(原名洪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莊志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