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酩豐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冠文(原名洪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莊志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