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
- 原告
- 王柏鈞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偉譽
- 被告
- 陳正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共識應可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