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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徐千惠黃愛真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告
王柏鈞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被告
陳正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共識應可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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