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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

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返還占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純芳杜慧玲許柏彥

上訴人
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敏

上列上訴人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寶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政平等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本訴訟)、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主參加訴訟)第一審判決,就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則聚寶成公司就本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1,017元(即63萬3,625元+11萬7,392元),就主參加訴訟之上訴利益為416萬4,000元(即臺北市中正區市○○道○段000號地下一層樓之台北地下街商場雜項區第102號店鋪於起訴時之價額,其餘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見主參加訴訟卷二221至224頁),本訴訟與主參加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及6萬3,424元,茲限聚寶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占有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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