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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政哲陳靜茹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賴麗珍

      林麗真

      陳虹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6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5,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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