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森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平平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64號
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提出
上訴理由,應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