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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瑜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斐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至上訴聲明第3、4 項部分,核係

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

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元。綜上所述,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 元(計算

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2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