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
- 原告
- 徐陳含笑
- 被告
- 徐洛妍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4號裁定駁回,嗣原告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19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9 年3 月6 日函為憑。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5,69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交易實價計有1 筆, 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214,404 元,而系爭不動產 共計84.4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95,698元 (計算式:214,404 ×84.4=18,095,698,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