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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告
郭惠茹
被告
方以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0,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