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6號
- 原告
- 郭惠茹
- 被告
- 方以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0,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0,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