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祥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
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
附帶上訴人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
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