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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忠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7萬8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25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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