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瀚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文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萬7,935元(計算式:1,575萬6,706元-8,771元=1,574萬7,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