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瀚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文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萬7,935元(計算式:1,575萬6,706元-8,771元=1,574萬7,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