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佳薇

先位原告

兼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李瑞璧
即上訴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ETHEL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POWER WIDE ASIA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CELESTIAL OCEA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SUMMIT CENTRAL INVESTMENT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NOVEL EMPIR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CREATIVE DEPO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即上訴人
陳介猷

陳耀祥

陳蓁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富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判決上訴人先、備位之訴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億8,515萬7,081元【計算式:

美金548萬7,192元×31.13(上訴人起訴即108年4月15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1億1,434萬0,794元=新臺幣2億

8,515萬7,0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47萬6,5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