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7,982元(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7,982元(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