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伸毅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鈴木忠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雖僅就「確認兩造於99年7 月26日簽訂鈴木經銷商基本契約書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提起上訴,惟依上訴人原起訴之主張,前開契約關係如存在,上訴人本得獲利新臺幣(下同)686 萬9,052元,並以此計算因遲延給付所生損害賠償,可見上開獲利為上訴人所認確認訴訟可得之利益,故就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 萬9,0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5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