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盟方因108年保險字第14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盟方因108年保險字第14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