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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請人
郭秀麗
相對人
陳憲昭即大成建築師事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事項(含103年8月份至103年10月份工資、106年5月份至106年7月14日止工資、資遺費、未依法((105年8月至106年7月底)繳交保費)投保勞、建保損失賠償、未依法((105年8月至106年7月底)未提繳)提繳勞工退休金6%損失賠償等)以和解金新臺幣32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3期支付,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戶名:郭秀麗,第一銀行古亭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第一期106年11月15日支付新臺幣130,000元、第二期106年12月15日支付新臺幣100,000元、第三期107年1月15日支付新臺幣9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兩造合意就積欠工資、資遺費、勞建保損失賠償、提繳勞工退休金6%損失賠償等爭議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106年10月12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然相對人屆期未依該上開調解方案給付款項,有聲請人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就此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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