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許信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其為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如股東名簿、股份受讓或繼承之證明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其為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如股東名簿、股份受讓或繼承之證明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