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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請人
許信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其為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如股東名簿、股份受讓或繼承之證明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