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8號
- 上訴人
- 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游錫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欣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7,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國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欣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7,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