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3號
- 聲請人
- 王愛珠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請求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王愛珠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王愛珠之程序監理人,嗣於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後,提出書面報告,請求核定報酬。本院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於提出書面報告後出庭陳述等一切情狀,爰核定其酬金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