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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指定遺囑執行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麗瑩李莉苓葉珊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再抗告人
黃碧美
代理人
陳明輝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李萱柔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囑執行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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