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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

暫時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彭南元盧姿如魏小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

抗告人
陳生貴
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家暫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7 年11月7 日以107 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怡全為伊父,因病無法說話發聲,伊遂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且為維陳怡全之權益,爰聲請定暫時處分等語。惟查,陳怡全業於108 年8 月2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且為抗告人所不爭,本件自無為暫時處分之必要,原審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南元

法 官 盧姿如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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