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
- 抗告人
- 陳生貴
- 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家暫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7 年11月7 日以107 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怡全為伊父,因病無法說話發聲,伊遂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且為維陳怡全之權益,爰聲請定暫時處分等語。惟查,陳怡全業於108 年8 月2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且為抗告人所不爭,本件自無為暫時處分之必要,原審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