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29號
- 再抗告人
-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豪雄
- 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聲請選任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108 年度抗字第32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