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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29號

再抗告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聲請選任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108 年度抗字第32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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