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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0號

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原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