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智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