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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5號

聲請人
李勇狄即社團法人華人專業人才培育協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勇狄即社團法人華人專業人才培育協會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勇狄即社團法人華人專業人才培育協會之清算人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民國108年2月18日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誤載其姓名為「陳勇狄」,惟其正確姓名應為「李勇狄」,有聲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可憑。茲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聲請人姓名為「陳勇狄」,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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