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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7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77號

聲請人
陳定信即財團法人吳伯楨肝臟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吳伯楨肝臟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關於「財團法人吳伯禎肝臟學術基金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吳伯楨肝臟學術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且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於提及上開財團法人名稱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楨」字誤載為「禎」字),前開誤寫乃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章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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