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定鈿(原名:黃建池)
- 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另有聲請人哥
哥、姐姐、妹妹,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人之真實姓名、身分
證字號以及聯絡地址為何?並提出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
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一名成年兒子,請說
明:除該名成年兒子外,是否有其他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所有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
人是否有於106 年7 月1 日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若
有,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
擔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若無,應說明該等扶養義務人
有何得不盡扶養義務之合理事由,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
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
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
勞保投保資料、於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
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
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
等人於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
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
法提出該等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
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
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母親、
哥哥、兒子?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
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
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
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
等家人於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
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
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
等家人於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
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
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自陳於最近3 個月即108 年4 月至6 月之每月薪資為
新臺幣(下同)1 萬5,330 元,加計旅客所給小費3,000 元
至5,000 元,每月所得至多共計2 萬330 元,而必要支出費
用依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為每月1 萬9,896 元,另
須支付母親之扶養費4,000 元,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聲
請人每月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係如何支應
?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六、聲請人自陳於107 年6 月1 日前每月必要支出兒子黃O維之
扶養費為3,000 元至5,000 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
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教育
費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
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
帳戶明細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兒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於
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
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
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
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
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4,000 元等語,請
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保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
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
請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
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
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106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
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
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至少應列出:該人之所有成年子女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
人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該等人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
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
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十一、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
之法院與案號為「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22297號」,請
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
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遭法院強制扣薪之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7 月20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前置調解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期間
,有如附件所示之多次出國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
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家為何?出國之機票或船班費用
、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
,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
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費用之信用卡帳單、旅
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收據等)。
十六、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
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
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
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
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
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