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王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王黃東香之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興家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二、被繼承人吳秀英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三、被繼承人吳國雄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四、被繼承人林黃金蓮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五、被繼承人林朝洋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六、被繼承人黃秋金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七、吳正寬、吳美智、吳淑敏、林邱梅、林森山、林婉如、林詩濃、林良牧、林世謙、林春惠、林芬惠、林貞惠之最新戶籍謄本。
八、被繼承人黃漢水之最新繼承人名冊(須註記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