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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葉珊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

聲請人
王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王黃東香之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興家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二、被繼承人吳秀英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三、被繼承人吳國雄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四、被繼承人林黃金蓮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五、被繼承人林朝洋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六、被繼承人黃秋金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七、吳正寬、吳美智、吳淑敏、林邱梅、林森山、林婉如、林詩濃、林良牧、林世謙、林春惠、林芬惠、林貞惠之最新戶籍謄本。

八、被繼承人黃漢水之最新繼承人名冊(須註記應繼分比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