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昇雷、黃安琪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71號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