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
- 原告
- 范姜建成
- 被告
- 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范姜建成(即黃仲宏之承當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姜建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