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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

給付遲延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雅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