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
附帶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雅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