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符之明
- 即原告
- 符景翔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為26萬9750元(計算式:13萬4355元+13萬5395元=26萬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