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倪彰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自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