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43號
- 上訴人
-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32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