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薛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景南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