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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2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陳靜茹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景南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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