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
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 上訴人
- 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敏
上列上訴人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寶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政平等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本訴訟)、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主參加訴訟)第一審判決,就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則聚寶成公司就本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1,017元(即63萬3,625元+11萬7,392元),就主參加訴訟之上訴利益為416萬4,000元(即臺北市中正區市○○道○段000號地下一層樓之台北地下街商場雜項區第102號店鋪於起訴時之價額,其餘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見主參加訴訟卷二221至224頁),本訴訟與主參加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及6萬3,424元,茲限聚寶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