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賴麗珍
林麗真
陳虹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6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5,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