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64號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維斌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森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平平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64號

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提出

上訴理由,應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6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