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斐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至上訴聲明第3、4 項部分,核係
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
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元。綜上所述,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 元(計算
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