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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

原告
徐陳含笑
被告
徐洛妍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4號裁定駁回,嗣原告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19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9 年3 月6 日函為憑。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5,69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交易實價計有1 筆,
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214,404 元,而系爭不動產
共計84.4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95,698元
(計算式:214,404 ×84.4=18,095,69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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