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秋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志忠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志忠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