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文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日所為判決,於108 年8 月22日提起上訴(上訴人固以抗告名義,核其性質,係對原判決不服,實為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2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需繳納2 萬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