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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莊仁杰

附帶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祥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

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