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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

酌給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諾樺

上訴人
黃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孟修、湯培修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予繳納,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酌給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