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 上訴人
- 中華王金櫻傳統文化藝術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昭玉
- 上訴人
- 王仁心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