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上 訴 人
- 忠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芝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7萬8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25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