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劍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萬7,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劍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萬7,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